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郭巍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2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97号


   罪犯郭巍(化名周家军),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哈刑重字第7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与同案另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02
983.50元,郭巍承担人民币50
745.88元的赔偿责任。郭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8)黑刑
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巍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
第281号刑事裁定,将郭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
泰来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
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
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郭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罪犯郭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
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其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郭巍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
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郭巍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巍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
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第一款(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3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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