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盛二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4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16号


   罪犯盛二赛,男,汉族,1982年3月4日生于山东省苍山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二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盛二赛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沪
高刑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
2012)黑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将盛二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
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6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
本院依法对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盛二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盛二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二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
害有了较深的认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各科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超额完成生产
任务。罪犯盛二赛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盛二赛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盛二赛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减刑情况,对其减刑应
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盛二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33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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