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78号
罪犯刘廷发,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佳刑一初字第32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廷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
廷发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廷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