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63号
罪犯王远东,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6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远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王远东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字第1
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5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5
2号刑事裁定,将王远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远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