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80号
罪犯王勇,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
判决,认定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勇服
判,不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沪高刑复字第
5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8
35号刑事裁定,将王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