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于德惠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5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60号
   罪犯于德惠,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汉族,现在黑龙江
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七刑初字第15号刑
事判决,认定于德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德惠不服,提出
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于德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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