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于德全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0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95号


   罪犯于德全,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学文化。
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81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德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3
347.98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黑刑三
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80号
刑事裁定,将于德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
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
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
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于德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于德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德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积
极维护劳动、学习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其积
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因脱离五人联保被
处罚。综上,罪犯于德全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于德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德全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
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于德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3年9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