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谢召斌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0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07号


   罪犯谢召斌(别名钱亮、“张哥”、“彪子”),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于黑龙
江省双城市,高中文化。2009年5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11月17日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444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谢召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召斌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
年12月29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黑
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
,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谢召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谢召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召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
,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谢召斌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谢召斌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召斌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
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谢召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34年2月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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