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曾祥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1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03号


 罪犯曾祥东,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双鸭山市,初中文化。2007年9月
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在黑龙江
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七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撤
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祥东、附带民事
被告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司
金凤赡养费共计96
750.16元。曾祥东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476号
刑事裁定,将曾祥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林区中
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黑林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祥
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
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祥东
服判服判,不上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请撤销本院于201
1年6月7日作出的对罪犯曾祥东的减刑裁定,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
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曾祥东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漏罪被加刑,建议对原减
刑裁定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祥东在2009年4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2011年6月17日被本院裁定减
刑。后因发现有其在判决宣告之前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判决,属漏罪。故黑龙
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罪犯曾祥东于2013年5月28日再次入
监,执行生效判决刑罚。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曾祥
东撤销减刑审核表,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祥东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被依法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减去
的刑期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1)黑刑执字第476号对罪犯曾祥东减刑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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