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肖帮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1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03号


   罪犯肖帮红,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重庆市人,小学文化,1999年4月因
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肖帮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肖帮
红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1
90号
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浙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将肖帮红的刑罚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
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肖帮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肖帮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帮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参加监区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各科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
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肖帮红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肖帮红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帮红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肖帮红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情况,对其减
刑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肖帮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34年8月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