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陈士岩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2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00号


   罪犯陈士岩,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初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3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士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
王印海经济损失人民币92
333.00元。陈士岩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字第33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409号刑
事裁定,将陈士岩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
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
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泰来监狱报请
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陈士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陈士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士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向政府汇报思想改造情况,改造态度比较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
习,考试学习成绩合格。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日因违纪被关禁闭7天,扣有
效奖分17.5分的处罚。罪犯陈士岩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陈士岩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士岩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陈士岩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
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士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