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开渠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2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黑刑执字第262号

 罪犯王开渠,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
决,认定王开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开渠服判,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9
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1日,本院根据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将王开渠的刑
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
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开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提出对其减刑。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开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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