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82号
罪犯纪鹏,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二年文化。
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齐刑一初字第38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纪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与原判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
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1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纪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罪犯纪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
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12日,因使用MP4看黄色电影,被关禁闭两周,
扣除有效奖分30分。2013年12月3日,因查出MP4一部,给予警告处分,扣除有效奖分8分
。罪犯纪鹏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纪鹏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 罪犯处罚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鹏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纪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