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63号
罪犯蔡基权,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
刑。
2008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
决,认定蔡基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蔡基权
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
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80
4号刑事裁定,将蔡基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基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