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96号
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男,维吾尔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莎车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齐刑二初字第4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
11月26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
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
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将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
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
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
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
,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行为准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
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生产劳动任务。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
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计分考核情况
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
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阿卜力米提·托合提麦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