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81号
罪犯刘广华,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08年8月26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08)垦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认定刘广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广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人民法院核准。200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
009)刑一复749351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广华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2011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8
21号刑事裁定,将刘广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广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