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35号
罪犯王文斌,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初中文化。1997
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销赃、诈骗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齐刑二初字第7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同案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桂珍人民币103
115.62元。王文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桂珍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
0日作出(2012)黑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王文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并予以核准。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桂珍人民币103
115.62元。判决被告人王文斌、褚福民、焦修福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桂珍人
民币139
021.50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8月28日提
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
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王文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理由,建议将罪犯王文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王文斌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王文斌计分考
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王文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