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焦德贵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5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01号


   罪犯焦德贵,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高中文化。1991
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3年7月3日刑满释
放。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60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德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长玉、王桂芬经济损失人民币253
921.75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黑刑三复
字第6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75号刑
事裁定,将焦德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
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
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
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焦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焦德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德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能够严格遵
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其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完
成规定的任务。罪犯焦德贵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焦德贵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德贵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
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焦德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3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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