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刘光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7:5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刘光宇,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佳刑一初字第14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黑刑一复字第59号
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837号
刑事裁定书

,将刘光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
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6月6日报
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
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刘光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刘光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
害有了较深的认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参加监区举办的各
项文体活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能够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光宇的改造考
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刘光宇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光宇入监以来,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将罪犯刘光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33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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