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46号
罪犯刘忠明,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鹤刑初字第17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刘忠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
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忠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