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5号
罪犯徐永亮,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0)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
认定徐永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永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永亮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