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39号
罪犯黄茜,女,满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女子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哈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黄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黄茜服判,不上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
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黄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
罪犯黄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
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
劳动定额,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茜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黄茜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
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茜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
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
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36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