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苗春阳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9:4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48号
   罪犯苗春阳,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现在黑龙江
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11号刑
事判决,认定苗春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苗春阳
服判,不上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黑
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苗春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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