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亚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9:4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73号

   罪犯张亚德,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绥中法刑二初字第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亚德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黑
刑二复字2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74号
刑事裁定,将张亚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
监狱于2014年3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5月
2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张亚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
张亚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
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劳动,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定额。罪犯张亚德的改造考
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张亚德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德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亚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33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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