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59号
罪犯张秀艳,女,1979年3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
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一初字第2号
刑事判决,认定张秀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秀艳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秀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