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光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9:3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35号
   罪犯李光有,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
泰来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
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光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李光有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黑刑
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光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