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黄喜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9:3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05号

 罪犯黄喜发,男,汉族,1958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呼兰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喜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喜发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文富经济损失人民币84
292元。黄喜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字第107
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喜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将黄喜发的刑罚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
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黄喜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
将罪犯黄喜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喜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及
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
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喜发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
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出具的罪犯黄喜发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喜发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黄喜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34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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