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03号
罪犯纪金成,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岗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绥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事诉讼原告人李军人民币79
292元。纪金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12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
09年9月20日作出(2009)刑一复70719056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本院(2008)黑刑一终字
第126号维持被告人纪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
销本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26号维持被告人纪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
第126-
1号刑事判决,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绥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刑事判决部分,即被告人纪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上诉人纪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将纪金成的刑罚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
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纪金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
将罪犯纪金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金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
核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纪金成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出具的罪犯纪金成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金成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纪金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33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