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福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9:2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7号
   罪犯王福刚,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友谊县,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09年3月2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09)垦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王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福刚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黑刑一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5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56
号刑事裁定,将王福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福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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