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357号
罪犯王德生,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
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4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林宇经济损失人民币215393元。王德生服判,不上
诉。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黑刑三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
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将王德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6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
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王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王德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劳动,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保质保量完成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德生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
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王德生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生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王德生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
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
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
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德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