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史齐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9: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史齐勇,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初中文化,现在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双刑初字第8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齐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庆全、王淑贤经济损失人民币277898.7元。史齐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刑一复
60264649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
判。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108-
1号刑事判决,改判史齐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将史齐勇的刑罚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
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史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史齐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齐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良好,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
指标和劳动定额,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孙海军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史齐勇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史齐勇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孙海军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史齐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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