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77号
罪犯张彬,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黑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张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
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张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8)黑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
第324号刑事裁定,将张彬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
北安监狱于2014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
4年11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
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张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
张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因私藏现金被记过
处分一次,扣除奖分10分。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
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彬的改造考核成绩符
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张彬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罪
犯处罚审批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奖分审批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彬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
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
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将罪犯张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