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松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5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黑刑执字第680号


 罪犯王松涛(曾用名徐天宝、绰号二老坏),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
省双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双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云、金曼、金玉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34
524.8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20%经济损失58
63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松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松涛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黑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王松涛撤
回上诉;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松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
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将王松涛的刑
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
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
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王松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
议将罪犯王松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松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遵守监规纪
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
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优秀。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
程,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但2013年8月11日因其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而厮打,被扣有效
奖分。罪犯王松涛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王松涛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分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松涛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松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33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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