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郑秀丽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5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96号

 罪犯郑秀丽(绰号小丽、丽姐),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牡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郑秀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
2009)黑刑三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黑刑
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将郑秀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
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
于2014年10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
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郑秀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
将罪犯郑秀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秀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及
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
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较好。其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2012年11月26日在队列比赛中获奖。罪犯郑秀丽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
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郑秀丽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艳萍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郑秀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33年5月6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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