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鑫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5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80号

 罪犯张鑫源,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78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鑫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被告人金永亮和法定代理人金长秋、方凤玲共同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希皋、姜书花经济损失人民币24471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张鑫
源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予
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将张鑫源的刑
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
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1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张鑫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
犯张鑫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鑫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
4月因打架被扣有效奖分5分,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鑫源的改造
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张鑫源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三课”教育考试成绩表,罪犯单项扣有效奖分审批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
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鑫源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张鑫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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