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61号
罪犯梁秀芬,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于齐齐哈尔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
狱服刑。
2011年4月2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齐刑一初字第2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秀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梁秀芬服判,不上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13
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梁秀芬的判决。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梁秀芬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