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郭改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3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55号
   罪犯郭改茹,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
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定郭改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改茹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定郭改茹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中的缓刑部分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改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6
日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改茹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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