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45号
罪犯王鹏,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于哈尔滨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
刑。
2011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牡刑一初字第32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王鹏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黑刑三复字第
4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鹏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