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孙海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3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31号

   罪犯孙海军,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71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延存、朱桂云、罗洪旭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7841.2元。孙海军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
(2008)刑一复41133592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本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76号刑
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76-
1号刑事判决,改判孙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将孙海军的刑罚减为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
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孙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孙海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优秀。积极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超
额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罪犯“学习规范化”标兵,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孙海军的改
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孙海军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以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海军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海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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