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宪成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67号
   罪犯张宪成,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5号刑事
判决,认定张宪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宪成服判,不
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宪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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