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骆庆贵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2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骆庆贵,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初
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七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庆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9
491.25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黑刑三复
字第2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黑刑执字第775号刑
事裁定,将骆庆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
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7
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佳木斯监狱报
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骆庆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骆庆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庆贵在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参加监区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积
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核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
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1年至2013间因违反监规多次被扣有效奖分,给予纪律处分
。罪犯骆庆贵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骆庆贵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骆庆贵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罪犯骆庆贵在服刑改造期间有违纪和警告处分,应从严掌握减
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将罪犯骆庆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34年8月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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