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69号
罪犯张洪强,男,1956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
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7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1)垦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
认定张洪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洪强服判,不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洪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