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64号
罪犯李淑娟,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
狱服刑。
2011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110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淑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淑娟服判,
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淑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刘中国,男,1993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11年1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少初字第1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中国犯抢劫、侮辱尸体、组织越狱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刘中国服判,不上诉。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
审理,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中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