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62号
罪犯杨永刚,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哈刑一初字第100号
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刚犯盗窃、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永刚服
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永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