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84号
罪犯吕占东,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泰
来监狱服刑。
2007年9月1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佳刑一初字第6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占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盗窃、行贿、
非法拘禁、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占东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黑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2010年10月20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0)黑刑执字第7
14号刑事裁定,将吕占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吕占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