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93号
罪犯杨曾福,男,汉族,1992年7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初中二年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32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曾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杨曾福互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红艳经济损失人民币79
376.25元;互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吉坤、李秀波经济损失人民币54
769.61元;互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宝海、印秀娟经济损失人民币54
769.61元;互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大鹏经济损失人民币11
922.29元;互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超经济损失人民币41
828.80元。杨曾福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186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杨曾福的原判。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
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杨曾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杨曾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曾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对自己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
害有了较深刻的认识。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参加监区举办
的各项文体活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各科考试成绩
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曾福的改
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杨曾福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曾福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
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杨曾福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情况,对其减
刑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曾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4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