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杨跃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8:0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刑执字第266号
   罪犯杨跃武,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
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二初字第6号
刑事判决,认定杨跃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跃武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跃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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