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宗玉范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0:0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78号

   罪犯宗玉范,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初中文化.1989年
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黑
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伊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玉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晓春、丁捷、王淑芹经济损失人民币337,996.00元。宗玉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宗玉范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
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黑
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将宗玉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
后,于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
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宗玉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宗玉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宗玉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优秀。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
作规程,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宗玉范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
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宗玉范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宗玉范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宗玉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34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刚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