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周云翔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0:04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269号
   罪犯周云翔,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
北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5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1)哈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
判决,认定周云翔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云翔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云翔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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