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甘雨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20:0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87号

 罪犯甘雨,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齐刑一初字第85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柏林、张秋菊经济损失人民币243
143元,赔偿蒋博经济损失人民币71
690.20元。甘雨服判,不上诉;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
12月16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予
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将甘雨的刑罚
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
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
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甘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
罪犯甘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甘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
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能合格完成生产劳
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甘雨的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甘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
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甘雨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
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甘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34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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